按照国家的规定,我国教师管理将实行“省考、县聘、校用”,即在一县之内,教师和县教育部门发生聘用关系,因此其身份就从某学校的教师,变为某县的教师,在县域内可实行自由轮换。
这当然不只是教师身份的简单变化,随着教师聘用关系的调整,教师的薪资待遇、保障机制也将变化,在县域内必须做到各校待遇标准一样,如果依然存在城乡差别、校际差异,轮换是难以推进的。事实上,从发达国家推行义务教育教师轮换的经验看,乡村学校教师的待遇往往要高于城市学校教师的待遇。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些发达国家,义务教育教师是国家公务员,教师在享有公务员权利、待遇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就是如此,对于教师的轮换,也不会单纯强调义务和奉献,而会从教师职业本身建设的角度,增加乡村教师岗位的吸引力,除了薪酬待遇更高,乡村教师获得的晋升空间也比城市学校教师大。
因此,推进教师轮岗制,实质要求改变原有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模式以及配置模式。必须实施义务教育的省级统筹,逐步做到一省范围各校的办学标准相当、教师待遇标准相同。为保障教师的待遇,做到教师管理责、权、利明晰,将教师纳入公务员管理,实施国家教育公务员制。
如果政府部门不增加教育投入,也不着力推进所辖区域内的学校办学标准趋向一致,只是硬性规定一所学校教师每年轮换一定比例,可能很难收到好的效果,甚至还会发生变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