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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拒绝“以错纠错”

时间:2014/8/20
日前,为惩罚调皮学生,湖北武汉某校的一位老师向家长列举孩子打架、迟到、不交作业等七大“罪状”,还令其停课在家反省长达四天。

学生迟到、不交作业、打架,学校老师理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惩戒措施,这是教师的职责所在,本无可厚非。但这位老师用的“停课在家反省”惩戒方式,笔者以为,这是用错误的教育管理方式纠正学生错误的行为,实在不值得提倡,而且也背离教育学生的本义。

中小学生的身心尚处于一个全面发展的阶段,他们的自我管理能力不强,在学校的日常学习和生活中,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对此,学校有责任进行批评教育,但教育方式和管理的手段必须以科学文明、合理合法及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为前提。这位老师的做法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方式和管理手段“粗暴”不说,还违背了《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并极有可能在学生的心中留下阴影,不利于犯错学生的成长。因此,校园中“以错纠错”的教育管理方式实在不应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