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我校学生,必须勤奋刻苦、扎实努力地学好各门功课,主动参加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并在其中积极工作,锻炼自己,培养各方面能力,全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一、学生个人和班集体有以下表现的,经推荐审核程序,可评为各种先进(优秀)荣誉,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1、在德智体诸方面表现特别优异。在学习、科学实验或社会实践中积极主动,有创新精神,勇于探索与创造发明;见义勇为;热心公益事业,服务社会,在学校范围内影响较大,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可评为“校园十佳”学生。
2、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勤奋刻苦,坚持说普通话,文字书写规范,成绩突出者,可评为“优秀(三好)学生”。
3、学生干部(校学生会干部、校团委干部、班委会委员、年级团总支及班团支部委员等)中,热心服务于社会、工作勤奋努力、有一定工作能力,学习成绩良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4、参加全国、省、地、校级各类学科竞赛中或文艺体育等比赛获奖、成绩突出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5、在校学习期间,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文章,或有作品出版;有创造发明并获省级认可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7、拾金不昧,爱护公物,保护环境,发现破坏学校环境、公物行为及时制止并举报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8、为保护国家财产、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与社会治安秩序,见义勇为,敢于和坏人坏事作斗争,学校予以表彰奖励。事迹突出的,学校上报有关机关批准予以记功重奖,并向国家申报英模等荣誉称号。
9、全班学生思想品德优良,班风、学风好,学习成绩良好,在参加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与劳动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可评为先进班集体,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二、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学校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1、旷课一学期达到1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2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3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40节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迟到3次作为1节旷课记;早读缺旷2次作1节旷课记;晚自习缺旷1次作2节旷课记;升旗仪式、集会、集体活动或劳动,每缺旷1次,按1节旷课记。
班级学生出勤,由学校政教科统计以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2、学生必须远离毒品、珍惜生命,凡有吸毒行为或进行毒品犯罪的,一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3、严禁学生吸烟、喝酒。
(1)发现并查实学生吸烟一次,予以批评教育、记过以上处分,政教科对其作违纪记录,并通报全校。若经教育仍不改正,学校视情节给予处分。
(2)发现并查实学生喝酒一次,给予警告处分;若经教育仍不改正,则加重处分,对于酗酒闹事者,从重处理。
4、(1)学生不得佩带饰物,如发现学生佩带饰物第一次对其进行教育,如第二次仍佩带,则将佩带物交给班主任,由政教科作违纪登记,并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2)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烫发、不化妆,所有学生不得染发、留长指甲、涂指甲油、纹身等。学生有违反规定的,学校予以批评教育,并限期进行改正。
(3)学生不得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机室、酒吧、网吧等,发现查实进入以上场所的,第一次对其进行批评,第二次进行警告,三次以上则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
5、严禁学生在校内外寻衅闹事、打架斗殴,凡违反本条的学生,学校将予以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学生中有参加社会团伙犯罪、影响学校及周边环境治安秩序、危害社会治安或唆使招引校外人员殴打学校师生,破坏正常教学秩序的,学校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若携带凶器进入校园,毁坏公物,致人伤残者,必须赔偿经济损失,负责伤者的全部医疗损失费,从严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将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6、学生携带或私藏管制刀具,一旦发现查实,由保卫科人员没收管制器械,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参加赌博或变相赌博,给予警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8、有偷窃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9、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严重违反住校生管理条例,在学校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给学校名誉造成重大损失的,一律予以勒令退学处分。
10、传看、抄录、私藏、收听收看淫秽或有政治问题的书刊、图片、电台、光碟、录音、录像等,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1、涂改、撕毁、损坏学校通知、布告、宣传画等,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将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2、损坏学校门、窗、玻璃、桌椅以及其它教学设备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有意损坏并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赔偿外,还将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3、随意践踏草坪、破坏绿化、攀折花木、剥树皮等破坏校园环境的,除照价赔偿外,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攀爬翻越围墙逃学者,除按节数记旷课外,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若出现伤亡事故,责任自负。
14、考试作弊,除作弊科目以零分记之外,予以记过处分。
三、奖惩记录和撤销:
1、凡受到各级各类表彰和奖励或受到处分的学生的相关材料均记入档案。
2、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仍有违纪行为的,则予以勒令退学处分。
3、受到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帮助,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班委会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材料均记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