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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静海四中— —静海四中禁烟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师生健康,提高我校文明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校控制吸烟工作实行积极引导、师生参与、单位负责、依法、依制度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禁止任何人在学校的任何区域吸烟。
第四条:在处室对外接待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第五条:学生家长来校吸烟,人人有责规劝禁止吸烟。
第六条:学校内不得销售卷烟等烟草制品。
第七条:学校创建无烟单位。在学校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向办公室和德育处举报。 老师和学生、家长等在学校区域内不听劝阻的吸烟者,学校有权令其离开。
(一)一经发现吸烟的学生给予停课一周以上处理,老师给予警告处理。
(二)学生吸烟不听劝阻的给予停课二周以上处理,老师不听劝阻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禁止吸烟检查员的学生给予无限期停课处理,情节严重的交执法机关处理。老师按有关条例处罚。
    第八条: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学生所在班不能评为优秀班级,老师所在处室组不得被评为当年文明组室。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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